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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内控制度


南京华融财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资质部     2009年03月20日
一、资质审批流程
  (一)受理: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由审批办公室设前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公示申请企业名单: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受理申请企业的材料后将申请企业名单和申请资质情况在江苏建筑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三)审理: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由审批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实行AB角制度,A角、B角各自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各自的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汇总。
专家由审批办公室从局资质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审: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企业处、质安处、财务处、监察室。由审批办公室召集各相关处室审查人员参加会审会议,各相关处室审查人员根据各自职责提出会审意见。
  (五)公示审查意见: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由审批办公室对审理、会审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将审查意见在江苏建筑业网站上公示。
  (六)补正核实: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申请企业根据公示的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需补正的相关材料。审批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处室的会审人员进行核实。其中需要变更注册建造师、统计报表等事项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七)行政审批中心主任会审: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中心召开主任会议,审核申报企业的审理、会审、补正情况,提出拟提交局办公会审定的意见。
  (八)局办公会审定:实施主体—省建管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局办公会,由审批办公室汇报本批审查意见和审批建议,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讨论并审定。会后,由企业处根据局办公会审定结果起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题会议纪要”,及时上传到局办公信息系统供各部门执行。
  (九)签发批准企业名单:实施主体—省建管局。由审批办公室根据局办公会审定结果起草文件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十)公布和上报批准企业名单: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签发的批准文件及时在江苏建筑业网站上公布批准的企业名单,并报建设部备案。需报建设部审批的,统一上报建设部。
  (十一)证书制作、发放: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公室制证室根据局领导签发的批准企业名单,负责为企业打印或制作相应资质证书并发放。属于发放新资质证书的直接制作打印,同时收回原企业全部资质证书并予以注销;属于资质证书增减和变更项目的,收回其全部资质证书(包括分立、合并、改制前各相关企业)后再打印新证。
  (十二)资料归档: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由审批办公室按批次将所有申请、审查、调查、核查、会议纪要、批准文件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专人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二、业务处室会审内容
   企业处:负责审查申报资质企业有无按规定不能申报资质的不良信用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无仍在整改期限内或已超过整改期限但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企业;检查资质标准、实施方案和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复核注册建造师是否达到相应资质标准;组织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和现场核查。
   质安处:负责审查申报资质企业有无发生按规定不能申报资质的质量和安全事故情况;有无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等情况。
   财务处:负责审查申报资质企业有无存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等不诚信行为;有无按规定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复核“工程结算收入”指标是否达到相应资质标准。
   监察室:负责监督审批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在审查过程中的行为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经办、审查、调查、核查人员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组织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
   三、投诉举报调查
   企业的申请材料受理后,凡接到投诉举报的,按规定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未出来前暂缓审批,已经审批或上报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内容反映各级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监察室组织调查,企业处配合;投诉举报内容反映申请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企业处组织调查,监察室配合;投诉举报内容反映申请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质安处组织调查,监察室配合。
   调查方式:一是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调查结束后,及时形成调查报告;二是委托市、县(市)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委托处室。调查报告应明确提出对被调查企业的处理意见,由组织调查的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领导,局领导审核通过后送审批办公室,作为资质审批的依据。
   四、现场核查
   在资质审批过程中有特殊专业和要求(如设备、厂房等)需要现场核查的,由审批办公室提出或根据局办公会意见,由企业处组织核查组或委托市、县(市)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赴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送审批办公室,核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
   五、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坚持“案头”审查的原则。
   审批过程中有关受理、初审、复审、会审、调查、核查、制证、档案管理等经办、审批人员必须在相应的审查意见栏、审批栏、调查和核查报告等材料上签字,对各自提出的意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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